办理的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需试运行项目,东莞环保竣工验收,经**同意试运行后),委托市监测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监测;
2、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东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向相关审批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东莞环保验收意见,并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3、竣工验收工作由市**验收科组织监察分局和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进行现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分局验收的项目,环保验收,由环保分局自行组织验收);
4、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对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类验收)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相关**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2、**组织对房地产、污水管网、公路等生态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准污染防治建设情况和植被恢复情况后出具验收意见。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核准)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相关**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2、**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准后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核准)所需材料:
1、填写《东莞市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实际规模及工艺流程说明,包括企业从事的生产类型、占地面积、建筑物数量、车间类型及数量、设备类型及数量、员工数等,加盖企业公章;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4、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经环保审批同意配套有发电机、车间废气或厨房油烟(200人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验收监测报告原件。
备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
盖单位公章,以及注明复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