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验收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环保审批验收办理报价,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环评验收公司,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环保审批验收,不予受理。
环保审批验收审查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保审批验收办理公司,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