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排污证手续,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行为。如仍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污证办理公司,或在此期间出现其他生态环境违规行为的,排污证手续办理,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若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①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②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③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